壹最高法院裁判精選
本期自民國115年7月27日至9月20日最高法院公示裁判中跨期精選 5 則;要旨為編者整理,引用以字號為準。
貳修法動態
已施行刑法 §80 增訂第 3 項——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之特別計算
立法院三讀後,總統民國115年7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67801號令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即 115年7月24日生效。本條雖定於刑法,但其效果直接連動刑訴 §302② 免訴、§252② 不起訴之程序判斷,故列入本刊。考試以現行(修正後)條文作答。
| 項次 | 修正前 | 修正後(現行) |
|---|---|---|
| §80Ⅰ、Ⅱ | 時效 30/20/10/5 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繼續犯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未修正 |
| §80Ⅲ(新增) | 〈無〉 |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 |
連動:憲法法庭 115 年憲判字第 6 號(115.8.14 公告)宣告 94 年修正前之刑法 §80Ⅰ①②及Ⅱ,就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權勢性交、乘機猥褻及拍攝性影像等犯罪之時效計算,於被害人為兒少時未考量其通常不能及時揭露被害事實,過度限制訴訟權而違憲,於此範圍內自公告日起失效;原因案件廢棄發回後,應參照 §80Ⅲ 意旨於被害人滿 20 歲前不計入時效。惟除原因案件外,時效依舊法已完成者基於法安定性仍依舊法計算,並非人人可翻案。
考點影響:衝擊「訴訟條件與免訴」(§302② 時效已完成應諭知免訴)、「偵查終結」(§252② 不起訴)、「判決確定後之救濟」(裁判憲法審查實例)。必記數字:§80Ⅰ 30/20/10/5 年;§80Ⅲ「被害人滿 20 歲前不計入」;憲判 6 號公告日 115.8.14。
已施行法院組織法 §106——評議簿閱覽增列「被害人」、死刑評議簿永久保存
民國115年5月13日公布、5月15日施行。屬「法院—評議」與被害人訴訟參與之交會點。
| 項次 | 修正前 | 修正後(現行) |
|---|---|---|
| Ⅱ |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
| Ⅲ(新增) | 〈無〉 | 前項所稱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二款之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死亡者,其同條第三款之家屬,視為本條所稱被害人。 |
| Ⅳ(新增) | 〈無〉 | 經處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
考點影響:得閱覽評議意見者五種身分(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曾為輔佐人)、時點「裁判確定後」、限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與法組 §103 評議不公開、§105 過半數決一起背。
已施行刑事訴訟法 §101-1 預防性羈押擴大(承 NO.1)
民國115年5月15日施行,完整款次對照表已刊於 NO.1(見下方歷期封存)。本期為修法落地實例:台抗 1439、1613、1754 均以 §101-1Ⅰ⑦(含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43、§44)併 §101Ⅰ① 羈押詐團成員。複習骨架:犯特定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羈押必要。記憶口訣:「酒駕殺傷、虐童性影像、詐欺加重、加重妨自」。
審議中相關修正草案(委員提案)
尚未三讀,考試仍以現行法作答。本涵蓋期間立法院無刑訴領域三讀案。委員提案:115.8.27「刑法 §77、§79-1 修正草案」(假釋要件與撤銷假釋後殘刑計算)、115.8.28「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撤銷假釋殘刑新法之新舊法過渡)、115.7.24「刑訴 §420 修正草案」;另「限縮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羈押事由」「縮短羈押期限」等草案仍在委員會。若三讀,本刊將附完整逐條對照表。
參時事考點
| 事件 | 一句話重點 | 連結 |
|---|---|---|
| 憲法法庭 115 年憲判字第 6 號:修正前刑法追訴權時效規定,就遭性侵兒少部分違憲(115.8.14) | 未考量兒少延遲揭露,過度限制訴訟權;時效已完成→§302② 免訴;原因案件循裁判憲法審查後廢棄發回。 | 中央社 |
| 再審與非常上訴的制度分工(法操評論)——配合本期台抗 881、台非 102 | 再審救事實錯誤、非常上訴救法律違背,兩者不可互代;證據爭議常橫跨兩者,是最易混淆的救濟考點。 | 法操 |
| 藥師對工讀女大生飲水下藥,士林地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115.9.8) | §101Ⅰ②③(滅證、勾串)與 §101-1Ⅰ②(§222 未遂為列舉罪)併存之羈押原因示例;禁止接見通信 §105Ⅲ。 | 法操 |
肆隨手練習
兩題都出自本期涉及的爭點(上訴、羈押)。先作答,再展開解答。
展開解答
第 1 題:(D) 第 2 題:(C)
往期歷期封存
網址維持不變,每期發行後前一期收摺於此,方便回查與搜尋引擎累積收錄。
NO.1(民國115年7月13日–7月26日,發行115年7月27日)
本期速覽
- §101-1 預防性羈押大幅擴張——民國115年5月13日公布、5月15日施行。酒駕、殺幼童、妨害性影像、加重詐欺等罪新納入,現行第1項共 12 款,強制處分章出題機率高。
- 執行後救濟三分法——聲明異議(台抗1365)/再審(台抗1355)/非常上訴(台聲170)各就其位,是本期最易混淆、也最值得一次釐清的主軸。
- §484 聲明異議要找對法院——須向「於裁判主文具體諭知主刑、從刑之管轄法院」聲明;找錯法院駁回,且無移轉管轄規定。
- 再審客體以確定之實體判決為限——確定之裁定(如定應執行刑裁定)不得聲請再審,若違背法令應循非常上訴糾正。
- 程序計算現成考題——上訴期間 20 日、寄存送達、在途期間(台抗1342),直接可作選擇題素材。
壹最高法院裁判精選
本期自最高法院近期公示裁判中精選 5 則;要旨為編者整理,引用以字號為準。
貳修法動態
已施行刑事訴訟法 §101-1 預防性羈押擴大
立法院民國115年4月17日三讀;總統115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71號令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即 115年5月15日生效。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本次為第 55 次修正。考試以現行(修正後)條文作答。
要件本身不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本次修正擴張的是所列舉之罪名。新納入重點如下:
| 款次 | 新增/擴大納入之罪 |
|---|---|
| 第 1 款 | 刑法§185-3 不能安全駕駛(酒駕/毒駕) |
| 第 2 款 | 殺人(§271)、殺直系血親尊親屬(§272)、殺幼童(§272-1)、重傷(§278Ⅰ)、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286)、妨害性影像(§319-1~§319-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6、§38、性騷擾防治法§25Ⅰ |
| 第 3 款 | 刑法§302-1 加重剝奪行動自由 |
| 第 7 款 | 加重詐欺(§339-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43、§44 |
| 其他 | 人口販運防制法§3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3Ⅰ前段等;現行 §101-1 第 1 項共 12 款 |
考點影響:衝擊「強制處分—羈押」章。預防性羈押之罪名清單為高機率出題點,須逐款熟記;本期裁判精選之台抗1490 即實際適用 §101-1Ⅰ⑦(加重詐欺)。
審議中羈押相關修正草案
尚未三讀,考試仍以現行法作答。立法院委員會刻正審查「限縮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羈押事由」「羈押期限縮短」「戒具限制」等草案,朝野仍在攻防。若三讀將直接衝擊羈押章,屆時本刊會補上完整逐條對照表。
參時事考點
| 事件 | 一句話重點 | 連結 |
|---|---|---|
| 立院三讀擴大預防性羈押(115.4.17);酒駕、加重詐欺、兒少性剝削、妨害性影像納入,5月15日生效 | 刑事政策由事後懲戒轉向事前預防之政策轉向,連結強制處分章 §101-1。 | 公視新聞 |
| 朝野刑訴修法攻防:勾串羈押、羈押期限、戒具限制(115.6,非本期區間) | 草案均在委員會、尚未三讀;考試仍以現行法作答。 | 公視新聞 |
肆隨手練習
兩題都出自本期涉及的爭點(再審、停止羈押)。先作答,再展開解答。
展開解答
第 1 題:(B) 第 2 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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