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 · 每 2 個月更新

刑訴雙月報 NO.1

涵蓋期間:民國115年7月13日–7月26日 | 發行:民國115年7月27日 | 資料整理:呂律師的刑事訴訟法攻略(呂昀叡律師)

本期速覽

最高法院裁判精選

本期自最高法院近期公示裁判中精選 5 則;要旨為編者整理,引用以字號為準。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抗字第 1365 號裁定|115.07.16|加重詐欺(聲明異議)
爭點:§484 聲明異議應向哪一個法院為之?向無管轄權法院聲明異議能否移轉管轄?
要旨:§484 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指於裁判主文具體諭知主刑、從刑等刑罰或法律效果之管轄法院。受刑人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明異議,與規定不合應予駁回;且聲明異議案件並無移轉管轄之規定,不生移送問題。
「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於裁判主文具體諭知主刑、從刑等刑罰或法律效果之管轄法院。」
法條:§484、§412
複習章節:執行—聲明異議(管轄)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抗字第 1355 號裁定|115.07.16|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爭點:確定之裁定(定應執行刑裁定)可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
要旨:再審係就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特別救濟,客體以確定之實體判決為限;確定之裁定不得為再審對象。對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程序違背規定且不可補正,應予駁回;此類裁定若違背法令,應循非常上訴糾正。
「聲請再審之客體(即對象)以確定之實體判決為限,至於確定之裁定,則不得為再審之對象。」
法條:§420~§422、§412
複習章節:非常救濟—再審/非常上訴之分工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聲字第 170 號裁定|115.07.15|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
爭點:對最高法院第三審判決「聲明不服」是否為法之所許?
要旨: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確定判決之不服,僅得循再審(事實面)或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法律面)之非常救濟途徑。逕行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法條:審級制度與判決確定時點;通常救濟 vs. 非常救濟
複習章節:救濟制度(審級終點)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抗字第 1490 號裁定|115.07.15|加重詐欺(延長羈押)
爭點:延長羈押之審查標準為何?「本案已辯論終結」可否作為無羈押必要之抗辯?
要旨:被告前案假釋出監後又犯本案 4 次加重詐欺、且曾遭通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101Ⅰ①、§101-1Ⅰ⑦),無從以具保等替代處分擔保,延長羈押 2 月並無違法;「已辯論終結、無串證之虞」並非原裁量所憑事由。抗告狀內附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者,應由原審法院另行處理。
法條:§108、§101Ⅰ①、§101-1Ⅰ⑦、§114
複習章節:強制處分—羈押/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抗字第 1342 號裁定|115.07.15|加重詐欺(第三審上訴逾期)
爭點:誤向被告已陳明不再居住之處所寄存送達,上訴期間如何起算?郵遞上訴以何日為提出日?
要旨:上訴期間 20 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349),郵遞上訴以書狀「到達法院之日」為提出日,非以交郵日。原審誤向原居所寄存送達之計算固有未洽,然自合法送達之戶籍地翌日起算並加計在途期間 2 日仍已逾期,第三審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駁回結論並無違誤。
法條:§349、寄存送達、在途期間、§384
複習章節:上訴(期間計算與送達)

修法動態

已施行刑事訴訟法 §101-1 預防性羈押擴大

立法院民國115年4月17日三讀;總統115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71號令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即 115年5月15日生效。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本次為第 55 次修正。考試以現行(修正後)條文作答。

要件本身不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本次修正擴張的是所列舉之罪名。新納入重點如下:

款次新增/擴大納入之罪
第 1 款刑法§185-3 不能安全駕駛(酒駕/毒駕)
第 2 款殺人(§271)、殺直系血親尊親屬(§272)、殺幼童(§272-1)、重傷(§278Ⅰ)、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286)、妨害性影像(§319-1~§319-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6、§38、性騷擾防治法§25Ⅰ
第 3 款刑法§302-1 加重剝奪行動自由
第 7 款加重詐欺(§339-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43、§44
其他人口販運防制法§3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3Ⅰ前段等;現行 §101-1 第 1 項共 12 款

考點影響:衝擊「強制處分—羈押」章。預防性羈押之罪名清單為高機率出題點,須逐款熟記;本期裁判精選之台抗1490 即實際適用 §101-1Ⅰ⑦(加重詐欺)。

審議中羈押相關修正草案

尚未三讀,考試仍以現行法作答。立法院委員會刻正審查「限縮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羈押事由」「羈押期限縮短」「戒具限制」等草案,朝野仍在攻防。若三讀將直接衝擊羈押章,屆時本刊會補上完整逐條對照表。

時事考點

事件一句話重點連結
立院三讀擴大預防性羈押(115.4.17);酒駕、加重詐欺、兒少性剝削、妨害性影像納入,5月15日生效 刑事政策由事後懲戒轉向事前預防之政策轉向,連結強制處分章 §101-1。 公視新聞
朝野刑訴修法攻防:勾串羈押、羈押期限、戒具限制(115.6,非本期區間) 草案均在委員會、尚未三讀;考試仍以現行法作答。 公視新聞

隨手練習

兩題都出自本期涉及的爭點(再審、停止羈押)。先作答,再展開解答。

第 1 題 某殺警案經判決確定後,檢方再以發現新證據為由提起再審,法院認此案再審無理由者,應以下列何者駁回之?
(A) 通知 (B) 裁定 (C) 判決 (D) 送達
(113年 警佐班)
第 2 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規定,羈押之被告若具備下列何種情形,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
(A) 被告係公務員者 (B) 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C) 被告已繳清所有罰金 (D) 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者
(115年 警大二技)
展開解答

第 1 題:(B)  第 2 題:(D)

往期歷期封存

往期(本期為創刊號,尚無往期)

自 NO.2 起,每期發行後前一期會收摺於此,網址維持不變,方便讀者回查與搜尋引擎累積收錄。下期預計於民國115年9月下旬發行,涵蓋115年7月27日起約兩個月之內容。

延伸延伸閱讀

想知道近 5 年警察考試最常考哪些爭點?本站另有近5年警察考試刑事訴訟法爭點 Top 10(民國110–115年統計)——六類警察考試共 527 題逐題人工編碼,附帶搜索以 26 次居冠,搜索類爭點占前十名 4 席。

資料整理:呂律師的刑事訴訟法攻略(呂昀叡律師)
本雙月報為免費課外進修參考,內容取材自本課程《刑訴雙週報》之公開精選。裁判取材自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最新公示批次,要旨為編者整理,正確內容請以裁判原文及現行法為準;修法資訊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與總統府公布令為準。涉及具體個案之法律判斷,請洽專業律師。

想要每兩週更新、更完整的裁判與考古題複習?

《刑訴雙週報》學員版每期精選 8 則裁判、4 題隨手複習與詳解,為課程學員專屬。

了解課程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