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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雙月報 NO.2

涵蓋期間:民國 115 年 7 月 27 日–9 月 20 日|發行:民國 115 年 9 月 21 日|資料整理:呂昀叡律師
本期速覽

壹最高法院裁判精選

本期自民國115年7月27日至9月20日最高法院公示裁判中跨期精選 5 則;要旨為編者整理,引用以字號為準。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2575 號判決|115.07.30|妨害自由(撤銷發回)
爭點:上訴狀僅寫「判決太重」,可否逕認係明示僅就「刑」一部上訴?
要旨:§348Ⅲ 之「明示」,須上訴範圍之意思表示明確可辨、無其他解釋可能——一部上訴等同放棄未上訴部分之審級利益,事涉訴訟權核心。書狀未聲明範圍者,法院應闡明曉諭上訴人陳述;無從釐清時,回歸原則認係對罪刑全部上訴。同日同庭之台上 2211 則為反面:被告全部上訴、第二審認科刑不當者,依罪刑不可分原則應將經上訴之第一審判決全部撤銷,不得只撤銷「刑及沒收」而將論罪部分置之不理。兩則合看即知 §348Ⅲ 全貌。
「須上訴範圍之意思表示明確可辨、無其他解釋可能」
法條:§348Ⅲ、§379⑫、§397、§401;對照台上 2211(罪刑不可分)
複習章節:上訴(上訴範圍與一部上訴)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抗字第 881 號裁定|115.07.29|毒品(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原裁定撤銷)
爭點:判決確定後為聲請再審請求付與警詢錄音、密錄器檔案,可否以「審理中已閱卷」為由駁回?
要旨:§33Ⅱ 賦予被告請求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之權利,除但書事由(與被訴事實無關、妨害另案偵查、涉隱私或業務秘密)外原則應准許;§429-1Ⅲ 於再審程序準用。再審以接觸全部卷證為關鍵前提,不能因本案審理中曾享有充分防禦,即認確定後之聲請屬重複聲請。
「仍應從寬准予,以保障被告合理正當獲知卷證之權利」
法條:§33Ⅱ、§429-1Ⅲ
複習章節:辯護權—卷證獲知權/再審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2478 號判決|115.08.25|妨害性自主(撤銷發回)
爭點:只憑被害人陳述作成的司法精神鑑定意見,能否作為補強證據?
要旨:補強證據須是被害人陳述「本身以外」足以擔保真實性的證據。精神科醫師親自觀察所為之鑑定原則上屬獨立補強證據;但鑑定「行為時」精神狀態所憑基礎事實若僅源自被害人對被害經過之陳述,該部分即與被害人陳述具同一性,屬累積證據。本件鑑定僅 5 次會談、未接觸家屬、未調病歷,原審逕採為補強即違證據法則。
「仍屬與被害人陳述具同一性之累積證據,難認具補強證據適格」
法條:§156Ⅱ 補強法則、§159 傳聞法則、§198/§206 鑑定
複習章節:證據法(補強證據、鑑定)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上字第 312 號判決|115.08.2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撤銷發回)
爭點:入境時向海關關員坦承身上綁有毒品,算不算自首?海關關員是不是刑訴法上的司法警察(官)?
要旨:自首須向 §228~§231 具偵查犯罪職務之人為之。海關關員從組織法到作用法都不是司法警察(官);但行為人向「正在執行職務、依法負有移送義務之公務員」申告犯罪並願受裁判,實質上必然轉達偵查機關,應等同向偵查機關申告而成立自首(海關依緝私條例 §16-1 負移送義務)。另原審函調密錄器後,辯護人指出缺少搜身室段落卻未再究明,屬應調查而未調查。
「海關關員……尚不能逕認其係具有司法警察(官)身分」
法條:§228、§229~§231、§379⑩;刑法 §62
複習章節:偵查程序(偵查機關)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非字第 102 號判決|115.07.30|公共危險(非常上訴駁回)
爭點:同一案件重複起訴,先繫屬者未確定、後繫屬者先確定——後案確定判決是否違法?
要旨: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302①);若繫屬在先之案件判決時,後繫屬案件已確定,因先確定者有既判之拘束力,本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先繫屬案件受其拘束、應諭知免訴。本件毒駕行為先後被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案已確定而前案因上訴遮斷尚未確定,後案自有既判力。判準是「判決時他案是否已確定」,而非繫屬先後。
「因先確定者有既判之拘束力,本於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法條:§302①、§303②、§441、§446
複習章節:訴訟條件(一事不再理)/非常上訴

貳修法動態

已施行刑法 §80 增訂第 3 項——兒少性犯罪追訴權時效之特別計算

立法院三讀後,總統民國115年7月22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67801號令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即 115年7月24日生效。本條雖定於刑法,但其效果直接連動刑訴 §302② 免訴、§252② 不起訴之程序判斷,故列入本刊。考試以現行(修正後)條文作答。

項次修正前修正後(現行)
§80Ⅰ、Ⅱ時效 30/20/10/5 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繼續犯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未修正
§80Ⅲ(新增)〈無〉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滿二十歲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

連動:憲法法庭 115 年憲判字第 6 號(115.8.14 公告)宣告 94 年修正前之刑法 §80Ⅰ①②及Ⅱ,就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權勢性交、乘機猥褻及拍攝性影像等犯罪之時效計算,於被害人為兒少時未考量其通常不能及時揭露被害事實,過度限制訴訟權而違憲,於此範圍內自公告日起失效;原因案件廢棄發回後,應參照 §80Ⅲ 意旨於被害人滿 20 歲前不計入時效。惟除原因案件外,時效依舊法已完成者基於法安定性仍依舊法計算,並非人人可翻案。

考點影響:衝擊「訴訟條件與免訴」(§302② 時效已完成應諭知免訴)、「偵查終結」(§252② 不起訴)、「判決確定後之救濟」(裁判憲法審查實例)。必記數字:§80Ⅰ 30/20/10/5 年;§80Ⅲ「被害人滿 20 歲前不計入」;憲判 6 號公告日 115.8.14。

已施行法院組織法 §106——評議簿閱覽增列「被害人」、死刑評議簿永久保存

民國115年5月13日公布、5月15日施行。屬「法院—評議」與被害人訴訟參與之交會點。

項次修正前修正後(現行)
Ⅱ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Ⅲ(新增)〈無〉前項所稱被害人,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條第二款之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死亡者,其同條第三款之家屬,視為本條所稱被害人。
Ⅳ(新增)〈無〉經處死刑之評議簿,應永久保存。

考點影響:得閱覽評議意見者五種身分(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曾為輔佐人)、時點「裁判確定後」、限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與法組 §103 評議不公開、§105 過半數決一起背。

已施行刑事訴訟法 §101-1 預防性羈押擴大(承 NO.1)

民國115年5月15日施行,完整款次對照表已刊於 NO.1(見下方歷期封存)。本期為修法落地實例:台抗 1439、1613、1754 均以 §101-1Ⅰ⑦(含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43、§44)併 §101Ⅰ① 羈押詐團成員。複習骨架:犯特定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羈押必要。記憶口訣:「酒駕殺傷、虐童性影像、詐欺加重、加重妨自」。

審議中相關修正草案(委員提案)

尚未三讀,考試仍以現行法作答。本涵蓋期間立法院無刑訴領域三讀案。委員提案:115.8.27「刑法 §77、§79-1 修正草案」(假釋要件與撤銷假釋後殘刑計算)、115.8.28「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撤銷假釋殘刑新法之新舊法過渡)、115.7.24「刑訴 §420 修正草案」;另「限縮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羈押事由」「縮短羈押期限」等草案仍在委員會。若三讀,本刊將附完整逐條對照表。

參時事考點

事件一句話重點連結
憲法法庭 115 年憲判字第 6 號:修正前刑法追訴權時效規定,就遭性侵兒少部分違憲(115.8.14) 未考量兒少延遲揭露,過度限制訴訟權;時效已完成→§302② 免訴;原因案件循裁判憲法審查後廢棄發回。 中央社
再審與非常上訴的制度分工(法操評論)——配合本期台抗 881、台非 102 再審救事實錯誤、非常上訴救法律違背,兩者不可互代;證據爭議常橫跨兩者,是最易混淆的救濟考點。 法操
藥師對工讀女大生飲水下藥,士林地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115.9.8) §101Ⅰ②③(滅證、勾串)與 §101-1Ⅰ②(§222 未遂為列舉罪)併存之羈押原因示例;禁止接見通信 §105Ⅲ。 法操

肆隨手練習

兩題都出自本期涉及的爭點(上訴、羈押)。先作答,再展開解答。

第 1 題 關於刑事訴訟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B) 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C)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D)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114年 警大二技)
第 2 題 甲因搶奪案件為警方循線查獲,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向法院聲押。甲經法官訊問後准予羈押。有關甲之執行羈押,由下列何者指揮?
(A) 司法警察 (B) 司法警察官 (C) 檢察官 (D) 受命法官
(113年 警佐班)
展開解答

第 1 題:(D)  第 2 題:(C)

往期歷期封存

網址維持不變,每期發行後前一期收摺於此,方便回查與搜尋引擎累積收錄。

NO.1(民國115年7月13日–7月26日,發行115年7月27日)

本期速覽

  • §101-1 預防性羈押大幅擴張——民國115年5月13日公布、5月15日施行。酒駕、殺幼童、妨害性影像、加重詐欺等罪新納入,現行第1項共 12 款,強制處分章出題機率高。
  • 執行後救濟三分法——聲明異議(台抗1365)/再審(台抗1355)/非常上訴(台聲170)各就其位,是本期最易混淆、也最值得一次釐清的主軸。
  • §484 聲明異議要找對法院——須向「於裁判主文具體諭知主刑、從刑之管轄法院」聲明;找錯法院駁回,且無移轉管轄規定。
  • 再審客體以確定之實體判決為限——確定之裁定(如定應執行刑裁定)不得聲請再審,若違背法令應循非常上訴糾正。
  • 程序計算現成考題——上訴期間 20 日、寄存送達、在途期間(台抗1342),直接可作選擇題素材。

壹最高法院裁判精選

本期自最高法院近期公示裁判中精選 5 則;要旨為編者整理,引用以字號為準。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抗字第 1365 號裁定|115.07.16|加重詐欺(聲明異議)
爭點:§484 聲明異議應向哪一個法院為之?向無管轄權法院聲明異議能否移轉管轄?
要旨:§484 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指於裁判主文具體諭知主刑、從刑等刑罰或法律效果之管轄法院。受刑人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明異議,與規定不合應予駁回;且聲明異議案件並無移轉管轄之規定,不生移送問題。
「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於裁判主文具體諭知主刑、從刑等刑罰或法律效果之管轄法院。」
法條:§484、§412
複習章節:執行—聲明異議(管轄)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抗字第 1355 號裁定|115.07.16|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爭點:確定之裁定(定應執行刑裁定)可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體?
要旨:再審係就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特別救濟,客體以確定之實體判決為限;確定之裁定不得為再審對象。對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程序違背規定且不可補正,應予駁回;此類裁定若違背法令,應循非常上訴糾正。
「聲請再審之客體(即對象)以確定之實體判決為限,至於確定之裁定,則不得為再審之對象。」
法條:§420~§422、§412
複習章節:非常救濟—再審/非常上訴之分工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聲字第 170 號裁定|115.07.15|洗錢防制法(聲明不服)
爭點:對最高法院第三審判決「聲明不服」是否為法之所許?
要旨: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確定判決之不服,僅得循再審(事實面)或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法律面)之非常救濟途徑。逕行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法條:審級制度與判決確定時點;通常救濟 vs. 非常救濟
複習章節:救濟制度(審級終點)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抗字第 1490 號裁定|115.07.15|加重詐欺(延長羈押)
爭點:延長羈押之審查標準為何?「本案已辯論終結」可否作為無羈押必要之抗辯?
要旨:被告前案假釋出監後又犯本案 4 次加重詐欺、且曾遭通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101Ⅰ①、§101-1Ⅰ⑦),無從以具保等替代處分擔保,延長羈押 2 月並無違法;「已辯論終結、無串證之虞」並非原裁量所憑事由。抗告狀內附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者,應由原審法院另行處理。
法條:§108、§101Ⅰ①、§101-1Ⅰ⑦、§114
複習章節:強制處分—羈押/延長羈押
最高法院 115 年度台抗字第 1342 號裁定|115.07.15|加重詐欺(第三審上訴逾期)
爭點:誤向被告已陳明不再居住之處所寄存送達,上訴期間如何起算?郵遞上訴以何日為提出日?
要旨:上訴期間 20 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349),郵遞上訴以書狀「到達法院之日」為提出日,非以交郵日。原審誤向原居所寄存送達之計算固有未洽,然自合法送達之戶籍地翌日起算並加計在途期間 2 日仍已逾期,第三審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駁回結論並無違誤。
法條:§349、寄存送達、在途期間、§384
複習章節:上訴(期間計算與送達)

貳修法動態

已施行刑事訴訟法 §101-1 預防性羈押擴大

立法院民國115年4月17日三讀;總統115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500042671號令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即 115年5月15日生效。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沿革,本次為第 55 次修正。考試以現行(修正後)條文作答。

要件本身不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本次修正擴張的是所列舉之罪名。新納入重點如下:

款次新增/擴大納入之罪
第 1 款刑法§185-3 不能安全駕駛(酒駕/毒駕)
第 2 款殺人(§271)、殺直系血親尊親屬(§272)、殺幼童(§272-1)、重傷(§278Ⅰ)、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286)、妨害性影像(§319-1~§319-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6、§38、性騷擾防治法§25Ⅰ
第 3 款刑法§302-1 加重剝奪行動自由
第 7 款加重詐欺(§339-4)、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43、§44
其他人口販運防制法§32、組織犯罪防制條例§3Ⅰ前段等;現行 §101-1 第 1 項共 12 款

考點影響:衝擊「強制處分—羈押」章。預防性羈押之罪名清單為高機率出題點,須逐款熟記;本期裁判精選之台抗1490 即實際適用 §101-1Ⅰ⑦(加重詐欺)。

審議中羈押相關修正草案

尚未三讀,考試仍以現行法作答。立法院委員會刻正審查「限縮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羈押事由」「羈押期限縮短」「戒具限制」等草案,朝野仍在攻防。若三讀將直接衝擊羈押章,屆時本刊會補上完整逐條對照表。

參時事考點

事件一句話重點連結
立院三讀擴大預防性羈押(115.4.17);酒駕、加重詐欺、兒少性剝削、妨害性影像納入,5月15日生效 刑事政策由事後懲戒轉向事前預防之政策轉向,連結強制處分章 §101-1。 公視新聞
朝野刑訴修法攻防:勾串羈押、羈押期限、戒具限制(115.6,非本期區間) 草案均在委員會、尚未三讀;考試仍以現行法作答。 公視新聞

肆隨手練習

兩題都出自本期涉及的爭點(再審、停止羈押)。先作答,再展開解答。

第 1 題 某殺警案經判決確定後,檢方再以發現新證據為由提起再審,法院認此案再審無理由者,應以下列何者駁回之?
(A) 通知 (B) 裁定 (C) 判決 (D) 送達
(113年 警佐班)
第 2 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規定,羈押之被告若具備下列何種情形,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
(A) 被告係公務員者 (B) 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C) 被告已繳清所有罰金 (D) 懷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者
(115年 警大二技)
展開解答

第 1 題:(B)  第 2 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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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整理:呂律師的刑事訴訟法攻略(呂昀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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